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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2024-05-08 15:03 校友服务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黑龙江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维护捐赠人与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捐赠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组织募捐、接受捐赠收入,应当符合《黑龙江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开展公益活动资助项目,应当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基金会财务工作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进行,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学校财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报告,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范围,包括接受的捐赠、受助的资产、基金、各种合法收入、费用、投资、债权和债务等。

第六条基金会设立财务部,负责本会的资金管理与会计核算。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财务管理实行账、款、物分别设岗,会计、出纳、保管不得互相兼任。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财务专用印鉴要分人管制。

第七条 凡基金会接受捐赠或投放使用的资金和实物,均应使用加盖基金会财务专用印鉴的合法专用收据。专用收据定期向黑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中心申购,启用前先由会计登记起讫号码,用完后存据缴会计核销后,存档备查。

第八条 基金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之前,必须接受黑龙江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基金会收入范围,包括捐赠收入、政府资助资金和实物、基金的增值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条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后,应按基金性质设置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单设账户。

第十一条 接受的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债券、基金等,应及时办理过户或变现划入基金会专用账户。

第十二条 接受实物捐赠时,如设备物资直接分配到校内单位,原则上发生的费用应由接受捐赠单位承担,同时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畴的实物应按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在学校建立固定资产账。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资助项目的支付

(一)限定项目凡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的,在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按照基金会财务报销流程即可执行。

(二)非限定项目需经理事会批准后,由基金会按照上述办法执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或秘书长审批后可先执行,但须提交下一次理事会予以认可。

(三)限定及非限定捐款在执行过程中如出现违反捐款协议范围的情况,基金会理事长有权通知财务管理人员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报告捐赠者(单位)及理事会裁决。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裁决,但须提交下一次理事会予以认可。

(四)项目费用支出流程:5万元(含5万元)以下由基金会副秘书长、秘书长签字报销;5万元-20万元(含5万元),秘书长签字后由理事长签批;20万元以上报基金会理事会审议后理事长签批。

第十四条 管理费支出

(一)业务活动成本为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或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等;包括基金会办公费、管理人员的工资等基金管理费用。

(二)管理费用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理事会运行费用、工资福利费、劳务费、专家费、办公费、通讯费、宣传印刷费、差旅费(报销标准参照《黑龙江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审计费等。

(三)基金会接受实物捐赠时,设备物资分配或变卖过程中发生的运输差旅费、执行费、人员劳务费等在设备物资折价中支付。如设备物资直接分配到校内单位,原则上发生的费用应由接受捐赠单位承担,同时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畴的实物应按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在学校建立固定资产账。

第十五条 其他费用支出。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实际发生资产处置净损失等其他费用时,由基金会秘书处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提交申请报告,经理事长批准同意后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将接受的捐款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总额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五章资金运作

第十七条 基金会按照国家、学校和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规范投资行为,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

第十八条基金会资金保值增值在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基础上,建立投资责任体系和追责问责机制,通过有效的过程管理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九条 基金会资金运作形成的收益全部足额纳入基金会银行账户管理,并确保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及时如实答复。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有权对转入学校的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追踪问效,确保捐款及时足额拨付和使用,并根据协议,定期向捐赠单位(捐赠人)报告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监事依照基金会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等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帐务进行审计,并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基金会的财务报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施行,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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